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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60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居住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号,居住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结伙,在被告人徐某甲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幢**单元**室内,多次组织俞某甲、许某甲、李某某、许某乙等人以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约20余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徐某乙偶尔帮助抽头,并保管抽头渔利及望风。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已退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

2、书证:抓获人员照片及身份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俞某乙、张某甲、许某丁、俞某甲、许某甲、李某某、张某乙、董某某、许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倪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宪伟

检察官助理:陶玲玲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移送涉案款人民币28120元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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