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4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新安镇******。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系被告人徐某甲儿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村**组**号,现住新安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8日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徐某甲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即在本县新安镇**村**组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给存款者月息1分利息,向刘某甲、刘某乙、万某甲等人吸收存款人民币39.55万元。被告人徐某乙明知其父亲徐某甲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仍积极参与,二人共同承诺给存款者月息1分利息,向葛某某、王某甲、徐某甲等人吸收存款人民币126.26万元;被告人徐某乙单独承诺给存款者月息1分利息,向李某某、戴某某、苏某某等人吸收存款人民币49.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收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万某甲、万某乙、王某乙、葛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学会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