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446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1991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91年12月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1994年10月因流氓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5月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00元并强制戒毒三个月;2003年2月18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8年6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9年4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0年2月3日释放。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成某某, 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2010年7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1年4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6年12月因赌博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0月22日、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11 日晚,被告人徐某甲、成某某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港市**镇**路**KTV 内酒后滋事,无故对KTV 工作人员任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无故损坏店内物品。经鉴定,任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病历记录等;
1. 证人鲍某某、王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成
检察官助理:王 志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成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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