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7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达依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七千元,于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达依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二万元,于201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成某某、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7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17)。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伙同被告人徐某乙驾驶贵FX****的银灰色长安面包车,到赫章县野马川镇车浪村野马川至赫章城市快速通道施工7号桥工地上,将一部正在充电的华为畅享7S(4GB+64GB)蓝色手机、以及焊机线和焊机塔铁线100米盗走。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徐某甲、徐某乙盗走的手机及焊机线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
2、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邀约被告人成某某去偷盗电缆线,徐某甲、成某某等三人驾驶贵FX****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买好树枝剪、剥线钳、手套等作案工具后,于2018年4月26日2时许到赫章县野马川镇车浪村二组组偏岩融达路桥快速通道工地上,将该工地上的3×70²+1的76米粗铜芯线盗走。徐某甲等三人驾车从毕威高速野马川收费站逃离现场,车辆行至毕威高速赫章城关收费站时遇赫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此例行检查,民警在对此车辆进行检查时三人拒绝配合检查,并迅速调头沿毕威高速往威宁方向逃窜,民警遂驾驶车辆对该车辆进行追踪,在民警追踪过程中,徐某甲等三人将作案工具树枝剪、剥线钳及车内的小木凳、油桶、盗得的两圈电缆线扔在毕威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用以阻止民警的追踪,民警驾车从该车左边车道超越三人驾驶的车辆时,驾驶员徐某甲遂开车来阻挡追踪车辆,并撞在了追踪车辆的右边,三人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至毕威高速天桥隧道内,因车辆失控撞在左边排水沟的路沿后侧翻,徐某甲、徐某乙、成某某三人被民警控制后送赫章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后被传唤到赫章县公安局。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徐某甲等人盗窃的76米3×70²+1的粗铜芯线价格为人民币10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树枝剪2把、电缆线2圈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成某某、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赫发改价认字[2018]26、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成某某为逃脱民警的追捕,往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扔树枝剪、小木凳、两圈长达76米的电缆线等物品,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徐某乙、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徐某甲、徐某乙、成某某三人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远乾
熊 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成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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