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徐某甲(别名徐某乙),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8********,初中文化程度,亳州市谯城区**镇**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小区。2002年7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1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0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0日,因另有重要罪行,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0日。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亳州市谯城区监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同日将徐某甲释放并移交谯城区监委。谯城区监委在对徐某甲留置期间,发现其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6月6日,谯城区监委将徐某甲移交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同日,徐某甲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王某某、李某乙),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小区。2014年5月6日,因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2019年4月10日,因另有重要罪行,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李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被告人姜某某,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02197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小区。2014年5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19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
被告人李某丙(别名园某某),男,汉族,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小区。2014年5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0日,因另有重要罪行,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李某丙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被告人蒋某某(别名赛某某),男,回族,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小区。2006年10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4月26日, 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0日,因另有重要罪行,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蒋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被告人李某丁(别名马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2015年4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19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李某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
被告人蒋某某,男,回族,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02198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街。2009年4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被告人史某某(别名龙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9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行政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别名来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4********,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小区。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
被告人吴某某(别名佳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9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经济开发区。2014年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逮捕。2019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
被告人李某戊(别名松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3********,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镇。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2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4日。
被告人丁某某(别名运某某),男,汉族, 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7********,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镇。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逮捕。2019年4月10日,因另有重要罪行,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戊、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时间从2019年10月11日至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提供毒品、开赌场的方式笼络了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无正当职业、以“混事”为生人员为其所用,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被告人姜某某、李某丁、孙某某、蒋某某、蒋某某、李某丙为成员的犯罪集团。后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等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打击。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又纠集蒋某某、李某丙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镇与被告人徐某甲相互利用,徐某甲让李某甲等人看守乡村道路限高杆放行给其窑厂送货车辆,李某甲、蒋某某、李某丙等人乘机借徐某甲的恶名,长期强拿硬要过路司机100至200元不等过路费,期间有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的行为。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和史某某还在**镇**KTV内多次随意滋事、殴打他人。
被告人李某甲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蒋某某、李某丙是主要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李某戊、史某某明知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参与其中,并非法获利,蒋某某、李某丙、史某某、李某戊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谯城区**镇,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致当地群众多次信访,经营场所无法正常经营,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生活、社会秩序。
一、集团组织内犯罪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前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亳州市谯城区**路**宾馆五楼其开的房间内,多次为孙某某、苗某某、蒋某某、潘某某、蒋某某等人提供冰毒进行吸食。
(二)开设赌场罪
2013年9月份左右,在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李某甲家中,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开设赌场二十次左右,每次约二十人参赌,李某甲等人从中渔利五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丁负责为参赌人员领路、接送赌客,李某甲每晚发放李某丁100-200元不等工资;被告人孙某某在赌场内放“爪子”钱,获利800元;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带人帮赌场“放风”并参赌。
(三)非法拘禁罪
1、2013年3月15日15时许,因债务纠纷,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等人获知被害人杨某某行踪后,将杨某某及其车辆半路拦截,后李某甲、蒋某某、孙某某等人将杨某某以及该债务担保人鲁某某及其家人强行带至**镇**村李某甲家中,被害人鲁某某及其家人被控制在李某甲家院内达两小时左右方准离去。被害人杨某某被单独拘禁在李某甲的奥迪车中,期间李某甲安排人员看管杨某某。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孙某某等人将杨某某带至麦地实施辱骂、威胁、殴打。李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杨某某长达4小时以上。
2、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以鲁某某是杨某某的借款担保人为由,将鲁某某强行带至亳州市谯城区**宾馆内,逼迫鲁某某替杨某某还钱,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对鲁某某实施了辱骂行为,后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安排蒋某某、吴某某在房间内非法拘禁鲁某某,时间长达两天两夜。
(四)强迫交易罪
2013年3月15日15时许,因债务纠纷,李某甲、姜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杨某某及其车辆半路拦截,后对杨某某进行了辱骂、威胁、殴打,并将杨某某的起亚牌越野车扣下。同年5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威逼杨某某偿还债务,并强迫杨某某将半年前以15.9万元价格购买的起亚牌越野车以8.5万元的低价卖给屈某某,抵偿债务。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3年至2014年下半年,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丁等人多次到谯城区**乡鲁**庄的鲁某某家中以破门而入、辱骂、滋扰、殴打等形式进行要债,严重影响了鲁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并在周边地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恶势力集团组织内犯罪:
1.因亳州市谯城区**至**的乡村公路可以绕过设立在3**国道上的**治超站,为逃避治超站稽查处罚,多数超载货车司机选择从该处绕行,当地村民为防止乡村公路被毁损,在该路段设立限宽石墩,阻止货车通行。
2017年10月份,给徐某甲砖窑厂送煤矸石的货车遭到当地村民拦截。为了让货车能从此处顺利通行,保障窑厂顺利生产,被告人徐某甲安排李某甲、李某丙等人出面出资20余万元“补偿”当地村民修路集资款,后又出资8000元通过李某甲在**乡村路口设置限高杆。后徐某甲通过李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丙、蒋某某在乡村道路限高杆处看管,保障给徐某甲窑厂送货车辆通行,徐某甲许诺给李某丙、蒋某某两人“开工资”,后未兑现。经查,徐某甲在窑厂收取超载货车每车70-100元不等的“过路费”,徐某甲获利2万元左右。
被告人李某丙和蒋某某在看管乡村道路限高杆过程中,对除给窑厂送货以外的其他超载货车司机强行收取50-100元不等的“过路费”。2018年春节,被告人徐某甲知晓两人收费后,要求李某丙和蒋某某收费时要“背着点”、“不要用微信”,并安排“给李某甲分一些”。随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蒋某某纠集史某某、李某戊向过往货车收取100-200元不等的“过路费”。李某甲、李某丙并在限高杆处安装摄像头,随时监控车辆通行情况。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蒋某某、史某某、李某戊向被害人徐某某、潘某某、葛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收取“过路费”,非法获利共计1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丙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某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史某某参与收费十一天,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戊参与收费十余天,获利2000余元。
2.2017年11月21日,因刘某某通过限高杆未向李某甲等人缴纳费用,李某丙从监控查看后通知李某甲。李某甲为扩大影响,纠集蒋某某、李某丙等人在亳州市区找到被害人刘某某,用车辆将刘某某从亳州市区元华路强行带至**限高杆处,对刘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强迫刘某某蹲在限高杆处示众,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震慑过往车辆驾驶人员,谋取非法利益。刘某某朋友段某某到案发现场从中说情后,李某甲才让刘某某离开。
刘某某被打在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李某甲得知刘某某报警后,于11月22日凌晨,又指使李某丙、蒋某某带着五、六名社会青年到医院试图再找刘某某进行滋事,在没找到刘某某的情况下,又通过电话威胁段某某,并强行索要吃喝。11月23日,因对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恐惧心理,在未获得李某甲等人赔偿的情况下,被害人刘某某被迫向派出所提出撤诉申请。
3.2018年1月22日晚,鞠某某、王某佳、何某利等人在谯城区**镇颜某某经营的KTV消费结账时,因消费纠纷与颜某某发生口角争执,颜某某电话通知李某甲前来震慑王某某等人,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蒋某某、史某某等七、八名社会青年赶至KTV。
被害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颜某某、鞠某某、何某利、王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经调解协商,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三人同意付钱。离开派出所后,颜某某、鞠某某返回KTV,蒋某某对被害人鞠某某进行殴打。李某甲、蒋某某、史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至KTV包厢内,强迫王某某跪地,进行侮辱、殴打。其间,李某甲、颜某某等人寻找何某利企图对其殴打。因对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恐惧心理,被害人王某某、鞠某某不敢报警。
4.201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在**镇**KTV唱歌,因陪酒女服务员不愿继续陪酒,蒋某某恼羞成怒,便对该服务员实施殴打,KTV老板颜某某见状,便将服务员劝离并向蒋某某道歉,但蒋某某仍不依不饶,并打电话叫来史某某等七、八名社会青年持械强行进入KTV内逐个房间进行搜查,企图找到该名服务员再次殴打。
因对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恐惧心理,被害人颜某某不敢报警,只得给李某甲打电话,请求李某甲前来制止蒋某某。李某甲到KTV后,在未阻止蒋某某等人滋事的情况下,又伙同蒋某某、史某某等人无故殴打段某清和周某夏。其间,李某甲等人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KTV内其他客人吓得纷纷离开,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以上,并严重影响了KTV的经营。
因此事,蒋某某、史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李某甲通过徐某甲找人说情,将蒋某某、史某某从**派出所带出。
三、集团组织外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丁等人酒后到**镇**KTV唱歌。李某丁伙同李某恩、李某飞、李某涯(均另案处理)在该KTV内无故对徐某祥、徐某锋实施辱骂、殴打,后经鉴定,徐某祥、徐某锋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2.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间,被告人丁某某在谯城区**镇**集的乡村公路多次强行拦截过往车辆,索要“过路费”,获利1000余元。
3.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伙同李某飞、闫某辉(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谯城区**大道北段工商银行旁贾**游戏厅内滋扰生事。
(二)诈骗罪
2016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能帮助杜某某父亲找立功线索减刑的事实,在谯城区沃尔玛四楼咖啡厅见面后,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4万元。蒋某某在李某甲拿到钱款后,帮助李某甲找理由搪塞杜某某。
(三)敲诈勒索罪
1.2011年上半年,史某杰、张某清等人合伙在谯城区**镇开发建房,被告人徐某甲认为影响其开发房屋销售。2011年下半年,徐某甲指使吴某君阻扰史某杰工地施工,后吴某君安排赵某杰骑电动车经过史某杰的施工工地,无故倒在挖掘机附近,假装受伤住院,敲诈勒索被害人史某杰3000元。
2.2014年8月份,被害人段某龙、颜某海在**镇投资开发美丽乡村建设街道项目。在土地征迁过程中,徐某甲指使他人从中作梗,阻扰段某龙、颜某海征地。段某龙、颜某海得知后,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约徐某甲在亳州市元化路海潮夫饭店吃饭。其间,徐某甲提出让段某龙拿出30万元,并威胁说如果不拿30万元,开发项目就进行不下去。段某龙因慑于徐某甲的恶名,加之急于开发,无奈之下,转账人民币30万元到徐某甲的账户内。2014年11月份,徐某甲又以上述同样的理由敲诈颜某海人民币20万元。
(四)强迫交易罪
2012年,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在谯城区**镇**街东北侧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徐某甲对被害人李某华进行威胁,强迫李某华将2亩多土地置换成房屋。
(五)开设赌场罪
2017年初,被告人徐某甲指使高某某(另案处理)为李某朋、翟某征(均另案处理)在谯城区**镇**庄、**村等地开设的赌场放风,并收取每场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治安费”。徐某甲和高某某非法获利共两万余元。
(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每年每亩土地2000元的价格租得谯城区**镇**村集体土地数十亩,在所承租的土地上建设新型窑厂并成立亳州市谯城区**镇**建材有限公司。经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认定**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造成47.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2.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在**镇租赁了40余亩耕地,将土地硬化后进行房屋开发。经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认定徐某甲开发房屋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造成29.82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3年,徐某甲注册登记亳州市谯城区**镇**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建材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矸石烧结砖的生产和销售。2017年以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建材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徐某甲从中收取8%至10%的“手续费”。
1.2018年3月20日,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甲安排**建材公司会计王某静(另案处理)向亳州**建筑有限公司虚开了价税合计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从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87179.46元。
2.2018年10月16日,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徐某甲安排会计王某静向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出价税合计2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1724.13元。
3.2017年11月份,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徐某甲安排会计王某静向**建设有限公司开出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3589.73元。
4.2018年1月份,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徐某甲安排王某静向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出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3589.73元。
5.2018年8、9月份,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徐某甲安排王某静向安徽**商贸有限公司开出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3589.73元。
6.2018年9月份,在仅有20万元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徐某甲安排王某静向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为10万元。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3793.1元。
7.2017年,王某伟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郭某杰向王某伟工地送煤矸石空心砖。后期王某伟为了与金科公司结算工程款,找郭某杰补开发票,郭某杰找到徐某甲帮忙,后徐某甲安排王某静向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3274.95元。
8.2016年至2018年间,在仅有700余万元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徐某甲安排王某静向亳州**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开出价税金额共计1288644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为580余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8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有如下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13日,亳州市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2017)皖16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涛以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对其判处刑罚。2017年11月23日,徐某甲安排颜某亮到亳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做虚假证言,企图为黄某涛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法律文书、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颜士某奇、罗某锋、梁某峰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丙、蒋某某、李某丁、蒋某某、史某某、孙某某、吴某某、李某戊、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李某甲、李某丙、蒋某某等人在李集限高杆处收取货车司机费用提供帮助,并安排指使李某丙等人收取费用,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并开设赌场,其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开设赌场,其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属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被告人史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海涛
检察员:朱文登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史某某、孙某某、吴某某、李某戊、丁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丁、蒋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光盘5张,材料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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