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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杨某甲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租住于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乡**村**号,租住于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另案起诉),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南门口附近路边,由杨某甲放风,王某甲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的车辆右侧后门玻璃,徐某甲钻入车内盗窃三星手机、激光笔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2018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路与绕城高速立交桥下涵洞南侧路边,杨某甲放风,王某甲用螺丝刀先后撬开被害人王某乙、刘某甲停放在此的车辆右侧后门玻璃,徐某甲钻入车内,盗窃身份证、驾照、银行卡、现金等,后逃离现场。

3、2018年10月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外马路边,杨某甲放风,王某甲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姚某某、马某甲、翟某甲、张某甲、刘某乙、汪某某、艾某某等人停放在此的车辆右侧后门玻璃,徐某甲钻入车内,盗窃现金、串珠、香烟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4、2018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院**门对面马路边,徐某甲、杨某甲放风,王某甲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车辆右侧前门玻璃并钻入车内,盗窃行车记录仪一部、现金少许,后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被盗行车记录仪价值人民币245元。

5、2018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外路边,撬开被害人谭某某、常某某、杨某乙、何某某、马某乙、苗某某、袁某某、徐某乙、刘某丙、翟某乙、张某乙、樊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右侧后门玻璃,盗窃车内现金、望远镜、墨镜、香烟、无人机等财物,后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被盗望远镜价值人民币58元。

6、2018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村**小区附近,正在砸车玻璃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所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涉案手机、钱包等财物。

经价格鉴定,以上被害人车辆被撬损失,共计人民币4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维修发票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姚某某、马某甲、翟某甲、张某甲、刘某乙、汪某某、艾某某、袁某某、李某乙、谭某某、常某某、杨某乙、何某某、马某乙、苗某某、徐某乙、刘某丙、翟某乙、张某乙、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的供述。

4、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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