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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杨某甲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12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江口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江口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余姚市国控断面浦口闸水站(以下简称浦口闸水站)系国家生态环境部确定的水质监测站点,通过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该数据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实时公布并用于编制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季报和年报。

2020年7月18日至同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为承接姚江余姚浦口闸底泥修复工程,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在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的浦口闸水站附近,先后采用抛掷沙包、安装水管从附近湿地抽水并向监测站水体检测采样单元浮球内壁注水等方式,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采集,影响了浦口闸水站正常运行,致使溶解氧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且严重失真,失真数据已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实时公布并影响生态环境部当月水质评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宁波余姚市国控断面浦口闸水站溶解氧自动监测数据异常产生危害后果的说明》(环测便函[2021]11号)、浦口闸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站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浦口闸数据分析说明、附件、照片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杨某丙、徐某乙、王某甲、董某某、吴某某、王某乙、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多次实施干扰行为,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荣飞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6792****、1874487****、1831181****;

2.案卷材料2册、补充证据卷1册、补充证据16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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