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2年12月8日止。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辑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等3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汪某某、徐某乙一同出境至**联邦共和国,由被告人徐某甲出资购买穿山甲鳞片,并将上述物品用黑色塑料袋分装在6个行李箱内。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带领被告人汪某某、徐某乙携带上述6个行李箱,乘坐ET606(亚的斯亚贝巴-广州)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过海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工作人员查验,在3名被告人携带的6个行李箱内查获穿山甲鳞片一批。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为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穿山甲属(Manis)树穿山甲(Manistricuspis)的鳞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重量共计110.5千克,价值人民币147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扣押的穿山甲鳞片110.5千克;3.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汪某某、徐某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扣押的穿山甲鳞片110.5千克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5822****;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5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穿山甲鳞片110.5千克,现存于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辑私分局;被告人徐某甲退缴人民币2000元现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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