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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秦某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2009年9月2日因抢夺罪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品,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现住钟山区**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现住钟山区**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丙、秦某某、朱某某等人盗窃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伙同被告人严某某、“小安顺”(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到水城县**镇污水处理厂工地盗窃,将工地内的31袋共计810个十字扣件、120个旋转扣件及90块红色木质模板盗走,三人将被盗物品卖给他人共获利3800元,各分得1000多元。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8475元。

202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甲、朱某某相互

邀约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新区石桥小学旁工地盗窃,二人将工地上的600个十字扣件盗走,二人将扣件以3元/个的价格卖给六盘水市钟山区**街内的**钢管扣件租赁站的负责人戴某某与刘某某,共获利1800元钱,二人各分得800多元。经认定被盗的600个十字扣件价值3000元。

2020年04月0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秦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到水城县**街道**道**工地上盗窃扣件,三人分三次将工地上的138袋共计4140个十字扣件盗走,将被盗扣件运至六盘水市钟山区**街内的**钢管扣件租赁站,以3元/个的价格将4140个十字扣件卖给租赁站内的负责人戴某某与刘某某,三人共获利12400元,徐某甲分得5500元,徐某丙分得4000元,秦某某分得2500元,经认定被盗的4140个扣件价值207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丙、朱某某相互邀约到水城县双水街道办水城大道**工地上盗窃,两人将工地上的30个十字扣件、13根钢管、26个顶托盗走,其中钢管1.5米长的有5根,1米长的有8根,二人将被盗物品运至六盘水市钟山区**街内的**钢管扣件租赁站,以3元/个扣件、5元/米钢管、5元/个顶托的价格卖给租赁站内的负责人戴某某与刘某某,共获利300余元,徐某丙分得200余元,朱某某分得100余元,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41元。

2020年0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朱某某、秦某某四人邀约到水城县**街道**道**工地上盗窃扣件,四人将工地上的11袋共计575个扣件盗走,后徐某丙与徐某甲驾驶贵BJ****的大众牌轿将扣件运至六盘水市钟山区**街内的**钢管扣件租赁站销赃,二人将扣件从车上搬运到站内空地上欲离开时,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与滥坝派出所民警立即表明身份对二人实施抓捕,徐某甲见状迅速逃至车中,并大声叫徐某丙驾车逃离,二人无视公安民警表明身份实施的抓捕并驾车原地调头逃跑,调头途中车头撞上滥坝派出所警务助理赵某某,导致赵某某膝盖部受伤,抓捕民警多次警告后,被告人仍未停止驾驶,抓捕民警立即开枪对车轮进行射击,但二人依然驱车加速冲出撞开租赁站关闭的两扇大门,逃至路口时,撞上事先设防拦截的滥坝派出所警务助理杨某某、鲍某某,导致在该路口的银色陆风X8越野车、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贵BN****的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为贵BR****的江铃牌越野车及二人驾驶的车牌号为贵BJ****的大众牌轿车不同程度损坏,并致杨某某、鲍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弃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的575个扣件价值27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诉讼文书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朱某某、秦某某、严某某、戴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朱某某、秦某某、严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明知徐某甲、徐某丙、朱某某、秦某某所卖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予收购,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徐某丙、徐某甲以驱车逃跑拒捕、撞损车辆致警务人员受伤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朱某某、秦某某、严某某、戴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甲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前科,有吸毒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徐某甲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徐某丙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吸毒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徐某丙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朱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吸毒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朱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秦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秦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严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吸毒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严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戴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刘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丹

                                               检察官助理 曾晶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朱某某、秦某某、严某某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9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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