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区**幢**号。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1年8月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绰号“**”,男,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幢**号。因吸毒,分别于2007年5月26日被拘留十五日、2010年11月25日被拘留十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10月19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12月13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邱某甲、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戴某某(已判)、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安徽省黄山市神话KTV的806包厢内开设“六名”赌场,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模式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赌场招募金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均已判)等人在现场“挂热线”,由“热线”人员组建微信群添加赌客远程参赌,赌客根据其上传的现场赌博视频微信投注,“热线”人员统计投注情况现场押注,后帮助赌客与庄家结算赌资,从中赚取赌场和庄家的报酬。至同年6月,赌场陆续开设50余日,每日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60万余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63.5万余元、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8000万余元。期间,蔡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寺前小区、深蓝概念宾馆等处利用微信远程押注参赌。
被告人徐某甲为赌场记账、发放筹码、结算赌资、提供银行账户作为赌场的其中一个专用结算账户49日,参与期间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84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36.05万余元。
被告人邱某甲为赌场核算账单8日,参与期间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28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5.5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挂热线”6余日,参与期间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6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邱某甲在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栈台码头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温岭市城西街道永利宫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温岭市泽国镇东盛国际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单、旅馆住宿记录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甲、邱某甲、叶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高某某、戴某某、邱某乙、徐某乙、金某某、苏某某、蔡某乙、孔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戚某某、邵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物证分析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邱某甲、叶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徐某甲参与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36.05万余元、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840万余元,邱某甲参与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95.5万元、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280万余元,叶某某参与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60万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邱某甲、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甲、邱某甲、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徐某甲、邱某甲、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罗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邱某甲、叶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3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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