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70********,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村**区**室,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任职江苏**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田家庵营业部、八公山营业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2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62*******,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组**号**),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任职江苏**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田家庵营业部理财总监,2018年6月至公司关门任职田家庵营业部负责人。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2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徐某甲、金某某、孔某某(另案处理)到江苏南京考察江苏**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公司),经严某某、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向社会公众借款用于投资。三人决定加入“**泽”公司,2017年3月徐某甲成立田家庵区营业部,办理了 “**泽”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点为**西路**广场**栋商铺**。之后“**泽”公司在八公山区设立营业部,徐某甲任负责人。被告人金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任田家庵区营业部理财总监,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24日任职田家庵区营业部负责人。
自营业部成立以来,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在人流密集地区散发理财宣传单、开推介会或投资人口口相传的方式,以P2P为名,做汽车抵押款项目为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销售恒月宣、恒季富、月月富、双季富、双年富等理财产品(年化收益6%至13.2%不等)。投资人确定投资后,通过线上和线下不同渠道缴纳投资款。线上系“**泽”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和“**泽会”APP,线下投资款通过POS机,将投资款直接打入总部的账户上。投资成功后,**泽公司同投资人签订《借款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和《借款确认书》。
经安徽众信会计事务所鉴定,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1日期间,田家庵区营业部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17917400元,2018年6月至案发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410000元;涉及440人次,已返还2280000元,兑付利息412276元,投资人净损失15635124元。其中金某某投资100000元,其妻子投资20000元、妹妹投资50000元、妹婿投资20000元,所投钱款全部损失。
2017年7月至2018年8日期间,八公山区营业部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6232000元,涉及106人次,已兑付本金267000元,已兑付利息38689元,投资人净损失5926311元。
另查,徐某甲自2017年7月2日至2018年5月期间,共取得工资和提成收入177697.06元;金某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共取得工资和提成收入15239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文件、工商登记资料、员工离职审批表、银行交易明细、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于某某、彭某某、戴某某、刘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郝某某、徐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众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
5.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金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维玥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金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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