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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陈某某等开设赌场、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4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 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苑**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赌博,于2016年6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79********,汉族,文盲,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6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桥**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苗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6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9月19日被无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4月2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租车司机,住江阴市**镇**街**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管某某、苗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8日、20日告知了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管某某、苗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管某某、苗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苗某某、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管某某、苗某某经事先合谋共同开设“牛牛”赌场,其中被告人徐某甲抽庄风,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内赌钱撑场子拉人气,被告人管某某帮忙寻找赌博场地、望风,被告人苗某某帮忙抽庄风、联系赌客。被告人徐某甲召集被告人李某某及徐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赌客,并支付工资。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管某某、苗某某先后在江阴市**镇**村**巷**号北侧平房被告人徐某甲的棋牌室、江阴市**镇**村**号、江阴市**镇**路**号北侧平房、江阴市**镇**村**巷**号开设牛牛赌场20余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管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苗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20余场,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管某某、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盗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初,在江阴市**镇**村**巷**号后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叶某某苏B****1副驾驶位置钱包内人民币6300元、港币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管某某、苗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管某某、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苗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苗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管某某、苗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街**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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