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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陈某甲等寻衅滋事罪)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安徽省**技术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6********,汉族,职高肄业文化,原安徽省**技术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5********,汉族,高中文化,原安徽省**技术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催收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苑**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6********,汉族,专科文化,原安徽省**技术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催收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4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共十五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与苟某某、王某甲出资分别占股40%、30%、30%,在泸州成立了“安徽省**技术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主营网络高利贷催收业务。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负责承接网络高利贷APP放贷方业务,对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实行绩效考核,直接指导、管理公司催收工作,公司聘请被告人陈某甲任业务经理,协助被告人徐某甲管理高利贷催收工作,先后招聘被告人陈某乙、覃某某等几十名员工加入该公司从事网络高利贷催收工作,其中被告人陈某乙、覃某某任催收组长。为顺利达到催收欠款目的,在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的管理和指导下,催收组长带领组员用公司提供的网络电话和徐某甲提供的“黑卡”不间断电话滋扰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朋友、同事,用被告人陈某甲提供购买渠道购买的“短信轰炸机”对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朋友、同事进行短信轰炸,用“呼死你”,加被害人微信发送PS淫秽、恐怖图片、对被害人播放哀乐,“夜催”等手段,先后为速**、迅**、小**、秒**等多个“7.14高炮”非法贷款APP平台恶意催收欠款,造成被害人及其关系人产生紧张、焦虑、恐惧心理,严重影响被害人家庭关系及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9年2月,被害人余某甲在速**APP的贷款逾期,催收员陈某丙以电话滋扰、“呼死你”、短信轰炸的方式对余某甲及其亲属进行辱骂、威胁、恐吓,造成余某甲失业、自杀,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余某甲患心境障碍,严重影响余某甲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

2、2019年3月,被害人王某乙在自助**APP的贷款逾期,被告人陈某乙以电话滋扰,短信轰炸,微信语音辱骂、恐吓等方式对王某乙及其亲属进行催收,造成王某乙失业、离婚,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3、2019年3月,被害人秦某某在自助**APP的贷款逾期,被告人陈某乙以电话滋扰,短信轰炸,微信语音辱骂、播放哀乐等方式对秦某某及其近亲属、秦某某工作单位进行催收,造成秦某某被迫辞职,严重影响秦某某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

4、2019年1月,被害人岳某某在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逾期,被告人覃某某在2019年农历过年期间以电话滋扰,短信轰炸,微信威胁播放哀乐等方式辱骂、恐吓岳某某及其亲属,造成岳某某及其亲属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5、2019年3月,被害人廖某某在速**APP的贷款逾期,催收员王某丙以电话滋扰、短信威胁的方式对廖某某及其亲属进行催收,后微信添加廖某某恐吓要向廖某某亲属播放丧乐逼迫廖某某还款,造成廖某某及其亲属产生严重心理恐惧,无法正常生活。

6、2019年2月,被害人徐某乙在速**APP的贷款逾期,催收员刘某某以电话滋扰徐某乙及其亲属、短信轰炸的方式对徐某乙进行催收, 造成徐某乙及其亲属无法正常生活。

7、2018年12月被害人孔某某在速**APP的贷款逾期,催收员斯某某以电话滋扰孔某某及其亲属、在微信上威胁、恐吓的方式对孔某某进行催收,严重干扰了孔某某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孔某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

8、2019年2月被害人许某某在速**APP上贷款的逾期,被告人覃某某以微信辱骂、恐吓,电话、短信滋扰的方式对许某某进行催收, 严重干扰了许某某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许某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

9、2019年2月被害人罗某某在速**APP的贷款逾期, 被告人覃某某以微信恐吓,电话、短信滋扰的方式对罗某某进行催收, 严重干扰了罗某某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罗某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

10、2019年2月被害人庞某某在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逾期,被告人覃某某以微信辱骂、威胁,PS恐怖图片的方式对庞某某进行催收,严重干扰了庞某某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庞某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

11、2019年2月被害人梁某甲在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逾期,被告人覃某某以电话滋扰、短信轰炸、微信威胁的方式对梁某甲及其亲属、朋友进行催收,严重影响了梁某甲的工作、生活以及朋友关系。

12、2019年2月被害人陈某丁在小**APP上的贷款逾期,被告人陈某乙以电话滋扰陈某丁及其亲属,微信辱骂、威胁等方式对陈某丁进行催收、严重破坏了陈某丁的家庭关系。

13、2019年2月被害人梁某乙在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逾期,被告人覃某某通过电话滋扰、短信辱骂梁某乙及其亲属,微信威胁爆通讯录等方式对梁某乙进行催收, 造成梁某乙及其亲属产生严重心理恐惧,无法正常生活。

14、2018年12月被害人周某甲在速**APP的贷款逾期,催收员斯某某以电话滋扰周某甲及其亲属、在微信上进行威胁、恐吓的方式对周某甲进行催收,造成周某甲产生严重心理恐惧。

15、2019年1月被害人杜某某在速**APP上的贷款逾期,催收员曾某某通过微信威胁,电话和短信轰炸杜某某及其亲朋好友的方式对杜某某进行催收,严重影响了杜某某和亲戚朋友的之间的关系。

16、2019年2月被害人强某某在小**APP上的贷款逾期,被告人陈某乙通过微信威胁、语音辱骂等方式对强某某进行催收, 造成强某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

17、2019年3月被害人周某乙在网络贷款平台上的贷款逾期,被告人陈某乙通过微信威胁、语音辱骂等方式对强某某进行催收, 造成强某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

18、2018年12月被害人余某乙在速**APP的贷款逾期,被告人覃某某以电话滋扰余某乙及其亲属、短信轰炸、微信威胁等方式对余某乙进行催收,严重影响余某乙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19、2018年12月被害人龙某某在速**APP的贷款逾期,被告人覃某某以电话滋扰龙某某及其亲属,微信威胁等方式对龙某某进行催收,严重影响了龙某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20、2019年1月被害人朱某某在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逾期,被告人覃某某以微信威胁、电话滋扰、“呼死你”、短信轰炸等方式对朱某某及其朋友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了朱某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21、2018年12月被害人葛某某在速**APP的贷款逾期,被告人覃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葛某某为好友,在微信上以爆通讯录、P图的方式威胁葛某某,并通过“呼死你”、“短信轰炸”等方式滋扰葛某某及其家属和朋友,严重破坏了葛某某的家庭关系。

22、2019年2月被害人金某某在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逾期,被告人陈某乙通过微信威胁、语音辱骂、在微信内语音播放哀乐等方式对金某某进行催收, 严重干扰了金某某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金某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

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覃某某、陈某乙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公司从事网络高利贷催收业务,聘请被告人陈某甲任业务经理,聘请被告人覃某某、陈某乙任催收组长,采取随意威胁、恐吓、辱骂等滋扰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严重影响百姓正常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求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乙、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8162****;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8张。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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