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96********,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海关缉私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191967********,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乙之女徐某丙,在日本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接受国内客户的购买委托,按照客户订购信息在日本采购相关商品,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收取****,徐某丙收到货款后将货物通过***快递发送给三名被告人马某甲、徐某甲、徐某乙,三被告人收取邮寄的包裹后,按实际买家地址分包转发给国内客户。
被告人马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对徐某丙代购走私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三人积极参与且各有分工。其中马某甲主要负责收货、理货、分包,并接收徐某丙发来的具体收货人信息并联系国内快递公司下单。徐某乙在业余时间帮助马某甲一起进行收货、理货、分包、发货等事项。由于货物屡次被海关查获,所以受徐某丙指示,马某甲和徐某乙均采取寻找代收货人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徐某甲自2018年1月至7月期间也一起进行收货、分包、发货等事务,同时还帮助徐某丙在网上办理海关退运补税等手续。案发后徐某甲在外逃期间还提供其个人及他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帮助徐某丙变更微信号、转移资金。
自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等共收到徐某丙走私入境的电子烟弹共计450条,经**门计核,以上走私货物偷逃税款230887.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
2、收取邮件详单、微信记录、税款计核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流水明细;
3、证人任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徐某乙在明知徐某丙通过邮寄方式走私烟弹,仍帮助徐某丙在国内进行分配、发送货物,偷逃税款230887.66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光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徐某乙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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