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6********,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溧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现租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新村**幢**号门**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艳春,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黄某甲、沈某某、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徐某甲、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约定利用一台蜜蜂机开设赌场,并按照1:1:1:1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中,徐某甲、沈某某提供设置赌博机的场地(溧阳市**路**号**汽车维修厂二楼),黄某甲、黄某乙负责提供蜜蜂机,徐某甲负责现场经营管理、记账、分成,沈某某负责协助徐某甲进行现场经营管理,黄某乙负责蜜蜂机的调试,黄某甲负责向黄某乙传递由徐某甲发送的账目和分成。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沈某某召集潘某某、陆某某、史某甲、史某乙、黄某丙、董某某、徐某乙等人在溧阳市**路**号**汽车维修厂二楼的蜜蜂机上进行赌博,四名被告人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9944元。经溧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涉案蜜蜂机共计6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民警联系劝告同案犯黄某甲投案自首。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民警对同案犯黄某乙实施抓捕。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四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9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黄某甲、沈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获取违法所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协助公安机关联系劝告一名同案犯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名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靖
检察官助理:庄颖凡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室;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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