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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5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组,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早晨,被告人徐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倍特”牌电动三轮车沿邛芦路由邛崃市临邛镇往水口镇方向行驶。7时20分许,徐某甲驾车行驶至邛芦路15km+100m处路段时,与同向路边行人徐某乙相撞,造成徐某乙受伤。事发后,徐某甲即驾车逃逸。后徐某甲在家中将肇事电动三轮车拆解隐藏,隐匿罪证。徐某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映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532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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