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辽B****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普兰店区纪夹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该线9km+136m处,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被害人于某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于某甲受伤。当日下午13时许,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甲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碰撞前辽B****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9km/h。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甲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调查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复印件及唐家坊街道办事处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营业执照;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7.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系自首,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此业无正文)
检察官:杨文利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94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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