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安庆、被害人近亲属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园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甲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事发路段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伟理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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