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7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鲁******号三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诸城市密州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密州东路与注埠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顺行的被害人徐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乙死亡。经调查认定,徐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书;3.勘验笔录;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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