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籍贯:大同市浑源县,现住:怀仁市**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3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6日由我院决定逮捕,2020年8月7日由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北奔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25KM+400米处路段,与由东向西卢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怀仁市公安局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17年10月14日6时许,在S206线25KM+400米处,发生一起半挂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人徐某乙、董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无号牌北奔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徐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在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经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实在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军
检察官助理:杨谞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9949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