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黑A****0号福田牌中型厢式货车载乘徐某乙、被害人蔡某某,沿绥北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绥北高速公路事故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高某某驾驶的辽B****9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6挂号)尾随相撞,当场造成驾车人徐某甲、乘车人徐某乙身体受伤,乘车人蔡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甲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望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蔡某某无责任;徐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徐某甲驾驶的车辆;
2.书证有望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3.证人徐某乙、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绥化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6.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巍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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