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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的导致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徐某乙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报废的苏NQ****三轮汽车,沿沭阳县张圩乡新四军大道距西首约1200米路段,将同方向徐某乙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撞倒,致徐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徐某甲户籍资料、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丙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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