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苏HL****”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区苏嘴镇大单村一组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倒车时,撞上行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朱某某经淮安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35分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徐某甲户籍信息、车辆及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仲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楚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