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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社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6日经孟津县公安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1时19分,徐某甲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孟津县孟邙线与白常路交叉口,撞住道路上站立的行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徐某甲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徐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高某某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许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证明高某某死亡原因的尸检报告书、证明事故发生时徐某甲驾驶车辆车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孟津县**镇**社区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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