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浦城县**村村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闽******轻型自缷货车(车载毛竹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超长),由浦城县**镇往浦城县城关方向行驶,行经富岭大庄村路段,超越同向由徐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后驶回右侧车道的过程中,车载毛竹尾端刮蹭徐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徐某乙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6日22时26分死亡及无牌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0日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先期赔偿被害人损失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益宏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在家所。
2.刑侦卷3册,检察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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