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区**路**号**学苑**期**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琼B6****号小型轿车从东方市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方向经园区五路开往福久村方向。21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园区五路与疏港二路十字交叉路口前路段时,适遇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琼D6****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因徐某某驾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琼B6****号小型轿车车身正面的痕迹,符合与琼D6****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及车载人员相接触碰撞所形成。送检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mg/100ml,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92mg/100ml。
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和王某丁均无责任。
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甲系生前受交通事故外力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接触警登记表、人员电子档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等;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区**路**号**学苑**期**栋**房,联系电话1397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