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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当阳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鄂E*****号二轮摩托车沿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该村三组路段,因操作不当挂倒前面路上挑担行走的赵某某(女,殁年88岁),赵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经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徐某甲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谢某某、尹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等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文瀚

检察官助理:陈长久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67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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