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耒阳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8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时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湘******号小车沿耒阳市**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耒阳市**路**市场**路段,将正在行走的被害人梁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拨打了120电话,未拨通,后因担心被殴打且自身哮喘病发作就离开案发现场,躲到附近的巷子里等待其弟弟徐某乙开车接他去耒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病,后徐某甲又拨打了110电话。梁某某在被送医治疗持续两个多月后,于2020年1月9日因医治无效死亡。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梁某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接报案登记表、酒精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民事调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通话记录、病历等资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通知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有吸毒史,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能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坚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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