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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路**号**幢**室。2017年9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浙D*****小型轿车从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蔺家山小区驶往绍兴高铁北站。当日10时11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车沿绍大线由南往北途经绍大线7KM+340M兰亭街道同心桥交叉路口地方时,使用手机收发信息,未注意观察防范,与由东往西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通过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与任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经鉴定,任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核查单、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通话记录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陈维鑫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5848****;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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