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平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牌号为湘FA****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平江县梅仙镇板口村岔路口实施倒车时,撞上行人彭某甲,造成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甲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彭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安葬协议,支付安葬费用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丧葬协议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徐某乙、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向交警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昌生
检察官助理:钟 琦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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