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月17日被准格尔旗取保候审,2019年01月1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11月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陕K**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大路峁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Km+500m处时,驶入道路东侧路外发生翻车,造成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甲和乘车人徐某乙、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杰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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