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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来安县三城镇**村往来安县三城镇**村自己家中行驶,行驶至三城镇三城村圩心组路段,因被告人徐某甲操作不当,撞到迎面被害人徐某乙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人力三轮车翻车,被害人徐某乙受伤,事发后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当晚被害人徐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系交通事故造成胸部损伤死亡。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补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检察官助理:王子豪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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