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一辆鲁*****号运输型拖拉机沿泗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泗县****小区工地门前右转弯时,将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骑二轮电动车的行驶被害人李某某轧倒,造成二轮电动车损坏,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徐某甲逃逸。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其朋友许某某家被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办案民警带至交管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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