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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徐某甲,1962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1时43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无号牌装载机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镇**村**组徐某乙门前丁字路口,在实施右拐弯向东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汤某某驾驶的苏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汤某某当场死亡,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汤某某系心包填塞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徐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东台市公安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婷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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