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苏E9****小型轿车至本市相城区黄埭镇方桥路路0037路灯杆处。停在非机动车道内打开驾驶室门时,未注意观察,与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经过该处的被害人沈某某相撞,致被害人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符合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徐某甲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沈某某近亲属损失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证等;
2.证人傅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磊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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