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甲驾驶冀******小轿车,沿106国道通**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侧时,与由东向西徐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徐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弃车逃逸。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取得谅解。徐某甲于2020年5月20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详细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等2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20]医毒字05-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855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