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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介绍卖淫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临海市多次单独或伙同张某某(已判)、“艾某某”(身份不清)等人介绍王某甲、何某甲、王某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至少三十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图、全省旅馆住宿人员登记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电子物证截图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何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彭某某、郑某甲、王某丙、马某某、汤某某、陈某甲、周某某、郑某乙、王某丁、陈某乙、向某某、何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灵光

检察官助理:郭升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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