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5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1日在温岭市横峰街道锦悦宾馆内向谢某某卖淫,并收取微信转账的嫖资人民币四百元,于同年5月12日在温岭市横峰街道锦悦宾馆内向谢某某卖淫,刚完成性交易尚未收取嫖资即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修水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被告人治疗艾滋病的病历、卖淫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予以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晨霄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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