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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0********,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太湖县徐桥镇桥西公路行驶至新丰村李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外,撞上李某某家三轮汽车后侧翻,再撞上李某某家大门,造成皖******号小型轿车及李某某家三轮汽车、大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徐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86mg/l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徐某甲带至太湖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同年11月8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35l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12月2日,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等笔录;

6.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浩

检察官助理:余涛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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