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6时01分,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240线平邑县**巷路段时,与逆向行驶徐某乙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希龙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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