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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上蔡县**镇**村至**镇**村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上蔡县**镇**村**庄附近,因交通事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8.63mg/100ml。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徐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豪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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