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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七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4月5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并罚款一千元、2006年3月27日被罚款五百元、2010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7月20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R****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大道与**大道交叉口往南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徐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建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657556****)

2.网络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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