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1985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08281985********, 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社区**组。2013 年4 月15 日因犯强奸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7 月21 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9 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皖HH**** 号小型汽车从南园安置房出发,车上载着前女友吴某某、陈某某、祝某甲等人先后经明堂山路、南园路、滨河西路、天仙河路、天堂西路、建设路行驶至**广场附近**饭店,在该店吃完夜宵后又继续驾驶皖HH**** 号小型汽车载着吴某某、陈某某、祝某甲从**广场经建设西路、滨河西路、南园转盘、南园路、明堂山路行驶至劳动就业局旁,被告人徐某甲与吴某某发生纠纷,后吴某某被陈某某带走躲起来了,随后吴某某报警至岳西县公安局。被告人徐某甲为寻找吴某某再一次酒后驾车载着祝某甲沿南园路、南园转盘、明堂山路绕了一圈又行驶至劳动就业局门口。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将徐某甲、吴某某等人带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发现徐某甲涉嫌酒后驾驶,遂通知岳西县公安局交警一中队。交警一中队民警到达城关派出所后对被告人徐某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时,被告人徐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将中医院护士刘某某带至城关派出所对徐某甲强制提取了静脉血液送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022 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7 月19 日在民警处警过程中查获,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承认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皖 HH****车辆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徐某乙、祝某甲、徐某丙、汪某某、杨某某、祝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