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喝酒后驾驶粤L2****小轿车乘搭陈某某从博罗县园洲镇沿国道324线往龙华镇行驶,当其行至博罗县长宁镇芳林休闲会所路段时,与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粤B0****小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某使用电话报警,徐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经博罗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曾小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电话,1319246****,保证人:徐某乙,电话:1587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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