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6********,满族,中专文化,五家渠**开发区**期**家电有限公司员工,住五家渠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7****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拉载徐某乙、高某某从五家渠市君豪一期大漠超市旁的巷道驶出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被告人徐某甲因害怕喝酒被查到,便驾车向后倒车,右转沿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图木舒克街时看见路上有警戒桩,遂又驾车逆行至天津路,沿天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君豪小区一期C区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检测,从送检的标注为徐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尤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WQJ0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跃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家渠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19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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