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汽配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家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苏AV****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仙新路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徐某甲血样呈乙醇阳性,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血。
案发后,徐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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