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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2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闽EP****号轿车途经国道福昆线诏安南高速出口路段与徐某乙搭载徐某丙驾驶的闽EV****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损,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2mg/100ml。

2019年12月23日,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喜林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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