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现住江西省进贤县**镇**小区。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报告人徐某甲在午餐时饮酒,当晚其与范某某在进贤县民和镇香江路季季红火锅店就餐时再次饮酒。20:30时许,徐某甲驾驶豫N*****号长安牌CS75型小型越野车沿香江路(单行道)行驶至钟陵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潘某某、范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及相关情况说明、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血样内乙醇含量达111.8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付辉辉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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