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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身份证号码:2323251977********,满族,半文盲,职业: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暂住东莞市**镇**路**。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徐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3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粤S26****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清溪湖丰谷园路口掉头往清溪湖方向行驶时车身右侧与从清溪镇区往清溪湖方向行驶由被告人徐某甲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6.87mg/100ml)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胡某某和徐某乙)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徐某乙受轻微伤的事故。2019年11月1日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认定,张某某和被告人徐某甲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胡某某、徐某乙没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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