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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曾用名“徐某乙”,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阴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持准驾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川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搭载女友肖某某沿邛崃市宝林镇百胜大道由宝林镇往新南街方向行驶。当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车行驶至百胜大道178号外路段时,驶至道路右侧路外,与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川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肖某某受伤。

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徐某甲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51.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徐某甲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肖某某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168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航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5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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